2017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增值稅退(免)稅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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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退(免)稅基本政策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界定出口企業與非出口企業的歸納:
(1)出口企業:
兩個登記一個權——各類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
兩個登記沒有權——生產企業委托出口
【待遇】對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實施退(免)稅
(2)非出口企業:
兩個登記沒有權——非生產企業或個人委托出口
【待遇】對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實施免稅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
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出口貨物的各項規定。
視同出口貨物具體包括7項內容。P178
1. 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 進入特殊區域的出口貨物;
3. 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
4. 銷售給用于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
5. 向海上油氣開采企業銷售自產海洋工程結構物;
6. 銷售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
7. 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
(三)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四)一般納稅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的退(免)稅
1.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規定服務和無形資產。
2.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且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境內單位和個人。
3. 起點或終點在境外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于國際運輸服務。
起點或終點在港澳臺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于港澳臺運輸服務。
4.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以及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屬于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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