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業所得稅類熱點問題:應納稅所得額類問題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發布了2016年企業所得稅類熱點問題,以問答的方式解答了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4類66個納稅人咨詢較多的問題。
由于內容較多,今天東奧稅務師頻道給大家分享關于應納稅所得額類問題的匯總,供大家來學習。
應納稅所得額類問題
1. 因機器檢修暫時停產,停產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綜上,企業暫時停產期間的機器設備不屬于以上情況,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可在稅前扣除。
2. 公司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融資租賃費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 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第一條第2款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條第4款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規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執行。
4. 企業受讓的無形資產,約定使用年限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來進行攤銷?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5. 企業籌建期的費用支出是否計入當期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因此,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6. 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p>
因退休人員不屬于文件規定的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所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 企業建成的房屋已經開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發票還沒拿到,是按發票憑證計提折舊還是按合同的金額計提呢?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8. 企業統一給員工體檢,發生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9. 我公司的工資制度規定對在職員工每月補貼交通費150元,與工資一并發放,請問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發放的交通費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10. 企業由于資金困難,無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經與出租方協商,約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這筆沒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p>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則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如果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有效憑證,則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的要求,由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