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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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1.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3.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提示】
(1)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
4.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提示】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5.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規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依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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