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舉證期限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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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限的確定
(1)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2)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
舉證期限屆滿
(1)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且該期限不受前述15天、10天最長期限的限制。
(2)申請延長
①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②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
③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3)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據;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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