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稅法》知識點:一般反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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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一般反避稅
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精神:企業實施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等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2.稅務機關應當以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方法包括:
(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3.間接股權轉讓: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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