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民事訴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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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明
證明的范圍
1. 證明對象
(1)當事人主張的民事實體權益所根據的事實。
(2)當事人主張的具有程序性質的法律事實。
(3)外國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習慣。
2. 無需證明的事實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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