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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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例題?多選題】下列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可不予受理的有( )。
A.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提出申請,且受理
D.納稅人就半年前的行政行為提出復議
E.申請人死亡
【答案】ACD
2.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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