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經濟法》知識點:支票的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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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支票的出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支票的出票行為有6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解釋1】“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票人記載了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條件,應認為出票行為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該支票無效。
【解釋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2015年單選題)
【解釋4】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解釋5】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并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出票人既可以授權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例如,甲簽發支票給乙,但是未記載收款人名稱。乙為支付貨款,直接將支票交付給丙,
【解釋6】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丙將自己的名稱記載為收款人后,可以持票主張票據權利。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出票地和付款地
?、僦鄙衔从涊d“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谥鄙衔从涊d“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可以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有該記載,則支票不得轉讓。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用途(償還貨款)”,但該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5)記載無效的事項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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