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重要知識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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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基本規定
1.城市維護建設稅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同,適用稅率的檔次也不同。
具體規定是:
納稅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2.納稅單位和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
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照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撤縣建市后,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為7%。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的特殊規定
具體特殊情況 | 適用稅率及規定 |
代收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 | 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適用稅率) |
流動經營無固定納稅地點 | 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 |
鐵道部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 對于鐵道部實際集中繳納的增值稅稅額,財政部規定統一使用5%的稅率 |
中外合作海上油(氣)田 | 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1%的稅率(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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