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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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4】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P274)
4.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2)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例題·單選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A.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
B.債權人會議
C.破產管理人
D.債權人委員會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5.保全措施的解除與執行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6.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解釋】應當中止的行為僅限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訴訟”的效力不受破產程序的影響。
7.基于債務人財產的訴訟(2015年新增)
(1)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①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②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③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④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2)中止審理后的處理
①債務人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②債務人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3)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審結但尚未執行完畢時的處理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破產申請受理后,相關執行行為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中止”,債權人應當“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債權”。
(4)在破產案件受理后提起的民事訴訟
①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追收,債權人會議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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