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案件的管轄
早春三月,正是學習好時節!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TA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案件的管轄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解釋】有關債務人的“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則不受破產程序的影響。
(2)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如對有關債務人的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例題1·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關于對與債務人有關事項處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
B.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許可方可列席債權人會議
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D.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所有訴訟或者仲裁程序應當中止
E.有關債務人的所有訴訟均應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答案】AC
【解析】(1)選項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2)選項D: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程序應當中止;(3)選項E: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例題2·多選題】關于破產受理法律后果的說法,正確的有( )。
A.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B.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C.破產管理人可以要求無權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人返還財產
D.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中止
E.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行政訴訟程序應當中止
【答案】ABC
【解析】(1)選項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而非中止);(2)選項E:應當中止的行為僅限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訴訟的效力不受破產程序的影響。
【例題3·單選題】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有關各方的做法中,符合法律要求的是( )。
A.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B.債務人指定破產管理人
C.對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的合同,對方當事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
D.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決定解除
【答案】D
【解析】(1)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2)選項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3)選項C: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例題4·多選題】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關于法律后果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B.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可以終止
C.有關債務人的刑事訴訟應當中止
D.債務人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不得解除
E.有關債務人的仲裁應當中止
【答案】AE
【解析】(1)選項A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2)選項CE: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訴訟的效力不受破產程序的影響。
【例題5·單選題】2010年8月20日,紅光公司因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其破產申請,同時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接管紅光公司后查明:紅光公司有一筆到期貸款380萬元沒有支付,被甲公司起訴至法院,2010年8月10日,法院終審判決紅光公司支付甲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共計400萬元,后紅光公司因不履行判決被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紅光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法院辦理紅光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尚未執行,根據《企業破產法》,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紅光公司辦公樓的正確處理是( )。
A.將紅光公司辦公樓用于償還所欠甲公司的貸款
B.將辦公樓計入破產財產,解除對紅光公司辦公樓的查封
C.不將辦公樓計入破產財產,繼續對紅光公司辦公樓予以執行
D.將紅光公司辦公樓拍賣償付破產費用
【答案】B
【解析】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相關推薦: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