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經濟法》知識點: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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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一、破產無效行為
1.范圍:不分時間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2.處理:管理人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無效并返還債務人財產的,法院應予支持。
二、破產撤銷權
1.提出者:管理人→債權人
管理人——破產法上的撤銷權
| 處理 | 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起訴 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即可撤銷行為)并 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被告為相對人)的,人民法院應予 支持。 |
責任 | 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債 權人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 法院應予支持。 | |
債權人——合同法上的撤銷權 | (1)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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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銷的情形:
(1)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有以下情節:債務人有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有擔保不可撤 |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
必要的不可撤 | 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惡意可以撤 |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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