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破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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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破產原因(P270)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主要適用于“債務人”自己提出破產申請,且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即可判斷的案件。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不易判斷的案件。
(1)“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僖蛸Y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劢浫嗣穹ㄔ簭娭茍绦?,無法清償債務;
?、荛L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輰е聜鶆杖藛适鍍斈芰Φ钠渌樾?。
(2)獨立性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法院不予支持。
【考點2】破產案件的申請(P272)
1.破產申請的主體
(1)“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申請文件
(1)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企業財產狀況說明(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企業的擔保情況、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等)、債權清冊、債務清冊和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債權人主體資格證明及債權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債權存在以及債務人不能按時清償債務的證據(如合同、借據等)。
3.破產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請求撤回申請。
4.破產案件的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單選題】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前提。根據《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申請及管轄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破產申請只能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B.破產申請在人民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C.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D.破產案件由破產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答案】C
【解析】(1)選項A:“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2)選項B:申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前”請求撤回申請;(3)選項CD: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2·單選題】債務人尚未解散,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屬于破產原因之一。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是( )。
A.債權人
B.債務人的債務人
C.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D.債務人的出資人
【答案】A
【解析】“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不易判斷的案件。
【例題3·多選題】根據有關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材料有( )。
A.債權發生的證據
B.同債務人進行和解的方案
C.債權有無財產擔保的證據
D.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E.債務人的股東名冊
【答案】AD
【解析】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債權人主體資格證明及債權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債權存在以及債務人不能按時清償債務的證據(如合同、借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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