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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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行政復議證據包括: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
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提示】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1.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2.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3.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1.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3.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提示】
(1)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
4.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提示】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5.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規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依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6.行政復議機構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1)決定維持(全部合法)。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申請人有錯誤)。
7.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以后發現該稅務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提示】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恢復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因駁回耽誤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