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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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例題?多選題】下列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可不予受理的有( )。
A.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提出申請,且受理
D.納稅人就半年前的行政行為提出復議
E.申請人死亡
【答案】ACD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
【提示】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5.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6.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7.對必須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單選題】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 )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10
B.15
C.20
D.30
【答案】B
8.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