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重要知識點: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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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一)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依據憲法制定,這種依從包括直接依據憲法的條款制定和依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兩個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出自憲法第56條。
(二)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稅法與行政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主要表現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
(3)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決法律關系中的爭議,一般都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
2.稅法雖然與行政法聯系密切,但又與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并且是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的無償單向轉移,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備的;
(2)稅法與社會再生產,特別是與物質資料再生產的全過程密切相連,不論是生產、交換、分配,還是消費,都是稅法參與調節,其聯系的深度和廣度是一般行政法所無法相比的;
(3)稅法是一種義務性法規,并且是以貨幣收益轉移的數額作為納稅人所盡義務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少數義務性法規也不涉及貨幣收益的轉移。
(三)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稅法與經濟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表現在:
(1)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即在稅法運行過程中,始終伴隨著經濟分配的進行;
(2)經濟法中的許多法律、法規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
(3)經濟法中的一些概念、規則、原則也在稅法中大量應用。
2.稅法與經濟法之間也有差別:
(1)從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而稅法調整對象則含有較多的稅務行政管理的性質;
(2)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而經濟法基本上屬于授權性法規;
(3)稅法解決爭議的程序適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適用經濟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協商、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程序。
(四)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二者調整對象不同、性質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2009年我國刑法修正案,將原來的“偷稅罪”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
(五)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
被一個國家承認的國際稅法,也應該是這個國家稅法的組成部分。各國立法時會吸取國際法中合理的理論、原則及有關法律規范;國際法高于國內法的原則,使國際法對國內法的立法產生較大的影響和制約作用。
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兩者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
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點
關于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有兩種不同的學說,即“權力關系說”和“債務關系說”。
稅收法律關系有四個特點:
1.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
2.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
3.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
4.具有財產所有權或支配權單向轉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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