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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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伙企業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
強制清算 | 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2.債權申報: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口訣】清算一路三四五
3.清算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補償金→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
4.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1)路徑: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2)責任: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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