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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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
(一)轉讓定價調查重點選擇以下企業:
1.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2.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3.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5.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6.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7.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提示】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二)稅務機關進行現場調查的對象及要求
1.現場調查人員須2名以上。
2.可以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的方式索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但必須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處,由原件保存或提供方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蓋章或押印。
3.需要證人作證的,應事先告知證人不如實提供情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由本人簽字或押印。
(三)提供與調查有關的資料
1.企業應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供的,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2.企業的關聯方以及可比企業應在與稅務機關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約定期限一般不應超過60日。
(四)調查取證
轉讓定價調查涉及向關聯方和可比企業調查取證的,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進行調查取證。
(五)分析、評估關聯企業
稅務機關應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分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六)調查結論
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應按程序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企業對初步調整意見有異議的,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書面提出。
(七)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提示】在跟蹤管理期內,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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