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經濟法》知識點: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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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證
1. 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可以進行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債權人轉讓債權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鏈接】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3)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鏈接一】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相關鏈接二】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主合同的變更(2012年單選題)
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②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③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2. 保證期間
(1)根本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釋】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4)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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