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收優惠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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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的審核
(一)免征與減征優惠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免三減半)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三免三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年度起)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技術轉讓收入不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例題1】符合條件技術轉讓收入1000萬元
該項技術轉讓成本400萬元
【例題2?單選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項目中,不超過(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A.200
B.300
C.500
D.600
【答案】C
【解析】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1.減按20%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3.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4.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5.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提示】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例題·簡答題】2015年5月,中國居民李某準備投資設立一家小型公司,備選經營方向有二,一是商業貿易,二是小五金生產。李某想了解我國對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政策,作為稅務師,請您回答李某咨詢的下列問題:
(1)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什么?
(2)作為新辦企業,能否在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如果可以,在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應如何處理?
(3)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應經稅務機關審批還是報稅務機關備案?如何履行手續?
【答案】
(1)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
①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②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3)不需要專門備案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四)加計扣除優惠
加計扣除優惠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1.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提示1】如果企業研發資金來源于政府補助,且該項政府補助屬于不征稅收入,則由政府補助形成的研發費用是不允許扣除的,更不允許加計扣除。
【提示2】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委托方按規定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提示3】根據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三)特別事項的處理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四)會計核算與管理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五)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六)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3.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4.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5.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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