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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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1.喪失勝訴權: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不喪失起訴權: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
3.不喪失實體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4.被動性:債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法院不主動,需債務人主張
5.階段性: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6.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排除訴訟時效,不得約定延長或縮短法定期間,不得預先放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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