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預習《稅法》知識點: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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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限定
(一)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二)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
1.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自2013年7月1日起,實行“先比對、后抵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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