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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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
【總結】與收入有關的相關考點總結:
1.賬外收入:一般情況下企業財務人員將這部分賬外收入隱藏在往來科目中,例如:“其他應付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等科目中。
【例題1·綜合題】2016年5月稅務師審核某市一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對外單位和個人銷售原材料的情況,2015年度累計取得款項1480000元,2016年度1至4月累計取得款項370000元,企業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85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480000
預收賬款 200000
原材料 170000
假設該公司2015年已結賬,稅務師進一步審核,發現2015年度相應原材料的成本已結轉至“生產成本”之中,相關的產品已在2015年全部對外出售且結轉了相應的成本。
【答案】該公司銷售給外單位或個人的原材料,應該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少確認收入=1850000÷1.17=1581196.58(元)
少計算增值稅=1850000÷1.17×17%=268803.42(元)
少計算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68803.42×(7%+3%)=26880.34(元)
影響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480000÷1.17-1480000÷1.17×17%×10%=1243452.99(元)
2015年少計所得稅費用=1243452.99×25%=310863.25(元)
調整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1480000
預收賬款 200000
其他業務成本 17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64957.26 (1480000÷1.17)
其他業務收入 316239.32 (370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8803.42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1504.27 [1480000÷1.17×17%×(7%+3%)]
營業稅金及附加 5376.07 [370000÷1.17×17%×(7%+3%)]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18816.24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8064.1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10863.25 [(1264957.27-21504.27)×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10863.25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32589.74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32589.74
【例題2?綜合題】某食品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肉類銷售情況:根據該生產部門填制的產品入庫表統計,該公司2015年共生產成品數量20044662.07公斤,而該公司財務入庫數量為19994603.32公斤,相差50058.75公斤。經稅務師進一步核實,發現其相差的數量40000公斤系公司按市場價格直接抵消WHM餐飲公司就餐招待費用722000元(有WHM餐飲公司提供的一百余張收據及雙方協議為證),公司相關賬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其他 722000
貸:應付賬款 722000
借:應付賬款 350088
貸:庫存商品 350088
剩余屬于正常損失數量。
【答案】貨物抵銷招待費,未作銷售處理,造成少繳增值稅83061.95元(722000÷1.13×13%),也使賬載的招待費減少。
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 72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38938.0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3061.95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88
貸:庫存商品 350088
調整分錄:
借:應付賬款 371912(722000-350088)
主營業務成本 350088
貸:主營業務收入 638938.0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3061.95
2.延遲確認收入(多為跨年)
企業在當年已經符合稅法(會計)確認收入的要求,因為主、客觀原因當年未進行稅務和賬務處理。
【例題?簡答題】某稅務師2016年12月31日在對A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審查過程中發現,A公司(位于某市區)與B公司2016年6月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一批,當月收到定金20萬元(不含稅,下同),余款80萬元在對方驗收合格后支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A公司已將商品發出,B公司也已驗收合格,但余款尚未支付。該批商品的成本為75萬元,A公司也未進行賬務和稅務處理(假設A公司各月均沒有留抵稅額,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地方教育費附加)。收取定金時A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20
貸:預收賬款 20
【答案】根據稅法規定,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增值稅同企業所得稅一致)。A公司在12月31日已經將商品發出,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所以,應補繳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
調整分錄為:
借:預收賬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75
貸:庫存商品 75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1.19
——應交教育費附加 0.51
借:所得稅費用 5.8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83
3.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鏈接1】增值稅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⑨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鏈接2】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
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鏈接3】土地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債、換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視同銷售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