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民間借貸合同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民間借貸合同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民間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屬于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2.本金數額的認定
(1)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2)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3.民間借貸的利息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張支付借期內的利息。
(2)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4.民間借貸的利率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民間借貸復利
(1)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1年,雙方約定的年利率為22%。借款期限屆滿后,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雙方約定將220萬元的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1000+220),借款期限仍為1年,年利率仍為22%。 2016年1月1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償本息合計1488.4萬元(1220+1220×22%)。
在本案中,甲公司最初借款本金為1000萬元,借款期間為2年,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為480萬元(1000×24%×2),因此,甲公司只需向乙公司支付本息1480萬元。對超過的8.4萬元,乙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逾期利率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①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逾期利率與其他違約責任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8.提前償還借款
(1)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一般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滿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10.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認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11.民間借貸案件起訴的條件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如果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仍可以提起訴訟,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12.擔保人的訴訟地位
(1)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2)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13.讓與擔保
(1)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2)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相關推薦: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