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增值稅申報操作規范(三)
【答案】
7月18日68號憑證:銷售的貨物已發出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全額確認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對于未收到款項的暫扣質量保證金屬于應收賬款。少計當期銷售額100000元。
少計當期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當期調賬分錄:
借:應收賬款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5.7月22日79號憑證:銷售折讓。企業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70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后附原始憑證:
①因產品質量問題與購貨方簽訂折讓銷售協議1份,返還款項70200元;
②《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1份,注明金額-60000元,稅額10200元;
③銀行匯款回執1份,注明金額70200元。
【答案】7月22日79號憑證:銷售折讓處理正確。
6.7月24日86號憑證:支付建造新車間的建筑安裝費。企業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6000
貸:銀行存款 666000
后附原始憑證:
①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注明金額600000元,稅額66000元;
②銀行轉賬支票存根1份,注明金額666000元;
【答案】
7月24日86號憑證:不動產在建項目支付的建筑服務,未分2年抵扣進項稅額。
多抵扣進項稅額=66000×40%=26400(元)
當期調賬分錄: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6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6400
7.7月28日97號憑證:新建車間工程領用材料。企業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300000
貸:原材料 300000
【答案】
7月28日97號憑證:不動產在建項目領用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進項稅額應分2年抵扣,40%部分的稅額應轉為待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應轉入待轉抵扣進項稅額=300000×17%×40%=20400(元)
當期調賬分錄: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0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0400
8.7月30日106號憑證:車隊報銷通行費。企業賬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1874
貸:銀行存款 1874
后附原始憑證:
①高速公路通行費10份,合計金額824元;
②一級公路通行費60份,合計金額1050元;
【答案】
7月30日106號憑證:車隊報銷通行費,未計算扣除的進項稅額。
少抵扣進項稅額=824÷(1+3%)×3%+1050÷(1+5%)×5%=74(元)
當期調賬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4
貸:管理費用 74
9.7月31日118號憑證:出售固定資產。企業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2051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18170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340
后附原始憑證:
①增值稅普通發票1份,注明金額120510元;
②銀行進賬單1份,注明金額120510元;
經查固定資產卡片,該固定資產為2011年9月購進,購進原值800000元,進項稅額136000元,進項稅額于2011年10月增值稅申報時抵扣。
【答案】
7月31日118號憑證:銷售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應按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不能采取簡易計稅辦法3%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補繳增值稅=120510÷(1+17%)×17%-2340=15170(元)
當期調賬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340
固定資產清理 151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510
(二)稅務師經審核計算的7月應補增值稅:
應補繳增值稅=1700+36000+680+17000+26400+20400-74+15170=117276(元)
【例題】北京市Q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建筑材料銷售,兼營相關建筑業服務的綜合企業。2016年5月初“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借方余額15萬元。2016年5月銷售建材收入為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建筑服務收入10萬元,增值稅1.1萬元,當期認證的進項稅額為5萬元。
【答案】計算結轉本期允許抵扣的期末留抵稅額:
貨物銷項稅額比例為=(17÷18.1)×100%=93.92%
未抵減上期留抵稅額應納稅額=18.1-5=13.1(萬元)
本期允許抵減上期留抵稅額=13.1×93.92%=12.3(萬元)
上期實際留抵15萬元,所以本期可以抵扣金額為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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