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考點:卷煙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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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卷煙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稅法一》知識點:卷煙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規定。
【提示】
①稅率11%加0.005元/支;
②環節內不征收——批發商之間銷售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③不能抵扣以前環節消費稅。
④總機構匯總納稅
【例題·計算題】某煙酒批發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3月向煙酒零售單位批發A牌卷煙5000條,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額250萬元;向煙酒零售單位批發B牌卷煙2000條,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含稅銷售額88.92萬元;同時向消費者直接零售B牌卷煙300條,開具普通發票,取得含稅收入20.358萬元,當月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5.598萬元。計算該煙酒批發公司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合計數(每標準條200支)。
【答案及解析】
應納消費稅=[250+(88.92+20.358)/(1+17%)]×11%+(5000+2000+300)×200×0.005/10000=38.50(萬元)。
應納增值稅=[250+(88.92+20.358)/(1+17%)]×17%-35.598=58.378-35.598=22.78(萬元)。
合計繳納增值稅、消費稅=38.50+22.78=61.28(萬元)。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