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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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計算。
【解釋】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因法定事由(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提起訴訟
包括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訴前臨時禁令、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
(3)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②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經人民法院調查確有正當理由而將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
【例題1·多選題】下列事由中,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2014年)
A.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B.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C.權利人被義務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D.債務人請求延期履行
E.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
【答案】ADE
【解析】選項BC:屬于訴訟時效中止事由。
【例題2·多選題】以下屬于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有( )。
A.債權人申請支付令
B.債務人請求延期支付
C.發生不可抗力
D.債權人提出清償請求
E.債權人出差未回
【答案】ABD
【解析】(1)選項C:屬于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2)選項E:債權人出差未回不影響其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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