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終止
2016年注會考試已經結束,為了幫忙大家預習2017年考點,東奧小編整理了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供學員參考,祝大家備考愉快。
知識點:合同的終止
抵銷
1.法定抵銷:法定抵銷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有債權。
效力不完全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
如:訴訟時效完成后的債權,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但作為被動債權,對方以其債權主張抵銷的,應當允許。
(2)須雙方債務的給付為同一種類。
抵銷的債務只要求同種類,不要求數額或價值相等。
(3)須雙方的債務均屆清償期。
合同法的這項要件的規定是以雙方當事人均可以主張抵銷為前提的。
解釋:若一項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另一項債務未屆清償期的,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
(4)須雙方的債務均為可抵銷的債務。
提示:禁止抵銷情形:
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②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
如: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等。
(5)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
2.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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