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賃——2025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階段考點
這個世界,不會偏愛任何一個不勞而獲的人。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特整理了2025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階段學習考點,當然也不會辜負每一個默默努力的人,時間就是最好的證明。
【第十九章 租賃】
轉租賃
一、基本原則
原租賃合同:租賃資產
1.轉租情況下,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通常都是單獨協商的,交易對手也是不同的企業,轉租出租人對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應分別根據承租人和出租人會計處理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2.原租賃承租人在對轉租賃進行分類時,轉租出租人應基于原租賃中產生的使用權資產,而不是租賃資產(如作為租賃對象的不動產或設備)進行分類。
3.原租賃資產不歸轉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賃資產也未計入其資產負債表。因此,轉租出租人應基于其控制的資產(即使用權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4.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作為承租人已按照本準則采用簡化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將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未確認使用權資產)
二、賬務處理
轉租賃 | 具體處理原則 |
經營租賃 | 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1.簽訂轉租賃時:(★★★不終止確認) 轉租出租人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繼續保留與原租賃相關的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 2.在轉租期間:(★★★分別確認) (1)確認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費用和租賃負債的利息; (2)確認轉租賃的租賃收入。 |
融資租賃 | 轉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 1.終止確認與原租賃相關且轉給轉租承租人的使用權資產,并確認轉租賃投資凈額(應收融資租賃款); 2.將使用權資產與轉租賃投資凈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損益(資產處置損益);(注意:初始直接費用) 3.在資產負債表中保留原租賃的租賃負債,該負債代表應付原租賃出租人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依然正常確認) 4.在轉租期間,中間出租人既要確認轉租賃的融資收益(利息收入),也要確認原租賃的利息費用(財務費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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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轉租賃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24年《中級會計實務》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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