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取得成本_2020年中級會計實務每日攻克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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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取得成本
1.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其中: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2.財務報表的列示要求
滿足上述條件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取得成本:
(1)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的,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其他流動資產;
(2)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在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以上的,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3.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特別提示】
企業因現有合同續約或發生合同變更需要支付的額外傭金,也屬于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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