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理業務的核算_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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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受托代理業務的概念
受托代理業務的界定
受托代理業務的核算
【所屬章節】
第二十一章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
【知識點】受托代理業務的核算
受托代理業務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業務的概念
受托代理業務: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受托代理過程。
【特別提示】
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在此業務活動過程中只是起“中介作用”,沒有權力改變上述資產的用途或者變更受益人。
(二)受托代理業務的界定
受托代理業務 | 接受捐贈業務 |
①民間非營利組織并不是受托代理資產的最終受益人,只是代受益人保管這些資產 | ①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資產以及資產帶來的收益具有控制權 |
②只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幫助委托人將資產轉贈或轉交給指定的受益人。并沒有權力改變受益人和受托代理資產的用途 | ②在限定性捐贈中,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按照資產提供者要求使用這些受贈資產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在資產提供者的限定范圍內選擇具體的受益人 |
③委托人通常需要明確指出具體受益人的姓名或受益單位的名稱,才能稱為“指定的”受益人。 | 無 |
④受托代理業務通常應當簽訂明確的書面協議,而且通常是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人三方共同簽訂的。 | 無 |
(三)受托代理業務的核算
總原則:對于受托代理業務,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比照“接受捐贈資產”的原則確認和計量受托代理資產,同時應當按照其金額確認相應的受托代理負債。
1.收到受托代理資產時
借:受托代理資產
貸:受托代理負債
其中,受托代理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1)如果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作為受托代理資產的入賬價值;
(2)如果受托代理資產為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應當視不同情況確定其入賬價值:
①如果委托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
②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托代理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托代理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③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2.在轉贈或者轉出受托代理資產時(與接收時反向)
借:受托代理負債
貸:受托代理資產
3.收到的受托代理資產如果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可以不通過“受托代理資產”科目核算。
(1)取得這些受托代理資產時
借:現金——受托代理資產
銀行存款——受托代理資產
其他貨幣資金——受托代理資產
貸:受托代理負債
(2)在轉贈或者轉出受托代理資產時(反向結轉)
借:受托代理負債
貸:現金——受托代理資產
銀行存款——受托代理資產
其他貨幣資金——受托代理資產
距離中級會計考試還有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小編每日都會為考生總結相關知識點。請各位考生參考復習,爭取在考試的時候取得滿意的成績。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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