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的計稅基礎_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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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
其他資產
【所屬章節】
第十五章 所得稅
【知識點】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
1.定義:是指在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一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其中:
資產的計稅基礎=原值-折舊(或攤銷)(稅法允許的,但不承認減值準備)
2.基本原則
(1)取得時:一般情況下,稅法認定的資產取得成本,為購入時實際支付的金額。
(2)持續持有過程中:可在未來期間稅前扣除的金額是指資產的取得成本減去以前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已經稅前扣除的金額后的余額。
(一)固定資產
1.初始確認時:入賬價值基本上是被稅法認可的,即取得時其賬面價值一般等于計稅基礎。
2.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后續計量時:
(1)會計(賬面價值)=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稅收(計稅基礎)=成本-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累計折舊(稅法不承認減值準備)
【特別提示】
會計與稅收處理的差異主要來自于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二)無形資產
除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時其入賬價值與稅法規定的成本之間一般不存在差異。
1.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如無加計扣除,一般初始確認時無差異)
(1)會計準則規定: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而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應當計入所形成無形資產的成本;
(2)稅法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特殊情況】加計扣除
(1)對于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稅法中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開發支出)
(2)對于享受稅收優惠(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支出,則其計稅基礎應在會計上入賬價值的基礎上加計75%,因而產生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在初始確認時的差異,按照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規定,不確認該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
因為該無形資產的確認不是產生于企業合并交易,同時在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
【特別提示】
如果會計攤銷方法、攤銷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均符合稅法規定,那么每期納稅調減的金額均為會計計入費用(研究階段的支出、開發階段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及形成無形資產后續計入損益的攤銷額)的75%,形成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175%。
2.無形資產在后續計量時,會計與稅收的差異主要產生于對無形資產是否需要攤銷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1)會計: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無形資產,不要求攤銷,在會計期末應進行減值測試。
(2)稅法:企業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應在一定期限內攤銷,有關攤銷額允許稅前扣除。
【特別提示】
在對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下,因稅法規定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轉變為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從而造成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總結】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 | 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 |
賬面價值 | =實際成本-會計累計攤銷-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 =實際成本-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
計稅基礎 | =實際成本-稅法累計攤銷 |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會計:某一會計期末的賬面價值為其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稅法:該類資產在持有期間市價的波動在計稅時不予考慮,有關金融資產在某一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稅法不承認公允價值波動)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主要:綜(債)】
(1)賬面價值: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計稅基礎:取得時的成本。
(四)其他資產
1.投資性房地產
成本模式 | 公允價值模式 | |
賬面價值 | =初始成本-會計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或攤銷)-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 =期末公允價值 |
計稅基礎 | =初始成本-稅法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或攤銷) (稅法不承認公允價值變動) |
2.其他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
稅法規定:資產在發生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稅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不會因減值準備的提取而變化。(稅法不承認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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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