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_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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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總原則
履約義務的含義
企業應當將下列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不可明確區分
提供運輸服務的相關處理原則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收入
【知識點】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一)總原則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二)履約義務的含義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三)企業應當將下列向客戶轉讓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2種情況)
兩種情況 | 具體內容 |
1.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務的組合)的承諾 | 條件1: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商品能區分) 條件2: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合同層面可區分) 結論: ①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可明確區分履約義務; ②不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不可明確區分履約義務。 |
2.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 | 如:提供保潔服務、酒店管理服務等。 【特別提示】 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如:某俱樂部為注冊會員建立檔案,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
(四)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不可明確區分:
1.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進行整合,形成合同約定的某個或某些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2.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也就是說,合同中承諾的每一單項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響。
(五)提供運輸服務的相關處理原則
1.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時,往往約定企業需要將商品運送至客戶指定的地點。通常情況下,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生的運輸活動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2.相反,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后發生的運輸活動可能表明企業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運輸服務,企業應當考慮該項服務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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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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