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_2019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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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識別
合同合并
合同變更
【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 收入
【知識點】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一)合同識別
1、合同的含義
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隱含于商業慣例或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
2、收入確認的前提條件
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的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3、特殊情況的判斷原則
(1)對于不符合上述五項條件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包括全部或部分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2)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時,均不應確認收入。
(3)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
①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上述五項條件的,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②在合同開始日不滿足上述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后續期間對其進行持續評估,以判斷其能否滿足上述五項條件。
(二)合同合并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慮另一份合同的對價的情況下將會發生虧損;
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如:一份合同如果發生違約,將會影響另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
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本節后文所述的單項履約義務。
(三)合同變更
1.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同意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或兩者)作出的變更。
2.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變更部分的具體會計處理原則 | 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 |
1.作為單獨合同 | (1)適用條件 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a.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 b.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相同產品,可能價格不同】 (2)舉例: a.原合同標的為甲商品,新增乙商品且能單獨反映其售價; b.建造辦公樓、追加建造食堂,食堂有單獨售價。 |
2.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 | (1)適用條件: 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第1種情形【未滿足條件b.不能反映新增商品的單獨售價】,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 (2)舉例: 原合同標的為甲商品,已發貨60%,合同變更新增乙商品,但乙商品的售價為其單獨售價的70%。 (3)處理原則: 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新合同的交易價格應當為下列兩項金額之和: ①原合同交易價格中尚未確認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從客戶收取的金額);(原合同的剩余部分) ②合同變更中客戶已承諾的對價金額。(新合同部分) |
3.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 | (1)適用條件: 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第1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未滿足條件a不可明確區分】。 (2)舉例: 建造辦公樓,合同變更追加造價。 (3)處理原則 在合同變更日重新計算履約進度,并調整當期收入和相應成本等。 |
如果在合同變更日未轉讓商品為上述第2種和第3種情形的組合,企業應當按照上述第2種或第3種情形中更為恰當的一種方式對合同變更后尚未轉讓(或部分未轉讓)商品進行會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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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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