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中級會計實務》答疑精選: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有沒有更好的方法,理解所得稅一章中: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調減的區別啊?如16-16例題我老是分不清楚什么時候調增?什么時候調減?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本期發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會計扣除稅法不讓)-本期發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價值上升,會計核算收益稅法不確認)-本期轉回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上期存貨跌價準備在本期被轉出)+本期轉回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本期被賣掉,稅法核算收益)+/-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國債利息收入:調減
2.準備長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的營業外收入、持有期間確認的投資收益:調減
3.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調增
4.因提供債務擔保確認的營業外支出;調增
5.超支的業務招待費;調增
6.自行研發無形資產費用化支出,加計扣除部分,調減;形成無形資產攤銷時,加計攤銷部分,調減
7.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部分,調增
8.支付違反稅收的罰款支出:調增
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首先要調整暫時性差異對利潤總額的影響,但要注意,一定是調整的當期發生額,而不是暫時性差異的余額。如果暫時性差異原來是減少會計利潤,就要納稅調增,屬于未來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如果暫時性差異原來是增加利潤總額,就要納稅調減,屬于未來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其他的納稅調整事項,不形成暫時性差異,稅法免稅或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納稅調減,稅法不允許扣除的,納稅調增。
這部分內容很瑣碎,死記硬背很難,所以要結合題目進行理解,逐漸的掌握。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有其它問題歡迎繼續交流~~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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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