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第十四章“收入”第一節重點精講: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本節內容主要介紹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相關知識點】
1.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2.預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3.委托代銷商品的處理
4.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銷售的處理
5.訂貨銷售的處理
6.以舊換新銷售的處理
7.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的處理
8.銷售退回及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商品的處理
9.房地產銷售的處理
10.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11.售后回購的處理
12.售后租回
【重點精講】: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存貨跌價準備(已銷售商品中包含的減值損失)
貸:庫存商品
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等
若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借:應收賬款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預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三)委托代銷商品的處理
1.視同買斷代銷方式
(1)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2)但若協議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委托方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四)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銷售的處理
售出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交貨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銷售方通常不應確認收入。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了最終確定合同或協議價格而必須進行的程序,銷售方可以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五)訂貨銷售的處理
對于訂貨銷售,應在發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六)以舊換新銷售的處理
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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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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