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預計提早行權
出于各種原因,職工經常在期權失效日之前提早行使股票期權。考慮提早行權對期權公允價值的影響的具體方法,取決于所采用的期權定價模型的類型。但無論采用何種方法,預計提早行權時都要考慮以下因素:①等待期的長度;②以往發行在外的類似期權的平均存續時間;③基礎股份的價格(有時根據歷史經驗,職工在股價超過行權價格達到特定水平時傾向于行使期權);④職工在企業中所處的層次(有時根據歷史經驗,高層職工傾向于較晚行權);⑤基礎股份的預計波動率(一般而言,職工傾向于更早地行使高波動率的股份的期權)。
例如,將對期權預計期限的估計作為期權定價模型的輸入變量,可以在確定期權公允價值時考慮提早行權的影響。其中,在估計授予一個職工群體的期權的預計期限時,企業可用加權平均方法估計該群職工的整體預計期權期限。如果能根據職工行權行為的更詳細數據在該職工群內恰當分組,則企業可將估計建立在群內各職工組預計期權期限的加權平均基礎上,即應將具有相對類似行權行為的職工分為一組,在此基礎上將授予的期權分不同組別進行估計。
在有些情況下,上述分組方法很重要。期權價值不是期權期限的線性函數,隨著期權期限的延長,期權價值以遞減的速度增長。例如,如果所有其他假設相同,雖然一份兩年期的期權比一份一年期的期權值錢,但達不到后者的兩倍。這意味著,如果估計期權授予的職工群中各個職工之間存在巨大的行權行為差異,此時以職工個人期限預計為基礎加權平均計算出來的總期權價值,將高估授予整群職工的期權的公允價值總額。如果將授予的期權依照行權行為分為不同組別,因為行權行為類似,所以每個組別的加權平均期限都只包含相對較小的期限范圍,就將減少對授予整群職工的期權的公允價值總額的高估。
采用二項模型或其他類似模型時,也應做類似考慮。例如,對于向高層職工普遍授予期權的企業,有時其歷史經驗表明,高級管理人員傾向持有期權的時間要比中層管理人員更長,而最基層職工則傾向最早行使期權。在此類情況下,以具有相對類似行權行為的職工組為基礎劃分期權授予,將更準確地估計授予期權的公允價值總額。
3.預計波動率
預計波動率是對預期股份價格在一個期間內可能發生的波動金額的度量。期權定價模型中所用的波動率的度量,是一段時間內股份的連續復利回報率的年度標準差。波動率通常以年度表示,而不管計算時使用的是何種時間跨度基礎上的價格,如每日、每周或每月的價格。
一個期間股份的回報率(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負值)衡量了股東從股份的股利和價格漲跌中受益的多少。股份的預計年度波動率是指一個范圍(置信區間),連續復利年回報率預期所處在這個范圍內的概率大約為2/3(置信區間)。
4.預計股利
計量所授予的股份或期權的公允價值是否應當考慮預計股利,取決于被授予方是否有權取得股利或股利的等價物。
如果職工被授予期權,并有權在授予日和行權日之間取得基礎股份的股利或股利的等價物(可現金支付,也可抵減行權價格),所授予的期權應當像不支付基礎股份的股利那樣進行估價,即預計股利的輸入變量應為零。類似地,如果職工有權取得在等待期內支付的股利,在估計授予職工的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時,也不應考慮因預計股利而進行調整。
相反,如果職工對等待期內或行權前的股利或股利等價物沒有要求權,對股份或期權在授予日公允價值的估計就應考慮預計股利因素,在估計所授予期權的公允價值時,期權定價模型的輸入變量中應包含預計股利,即從股價中扣除預計會在等待期內支付的股利現值。期權定價模型通常使用預計股利率,但也可能對模型進行修正后使用預計股利金額。如果企業使用股利金額,應根據歷史經驗考慮股利的增長模式。
一般來說,預計股利應以公開可獲取的信息為基礎。不支付的股利且沒有支付股利計劃的企業應假設預計股利收益率為零。如果無股利支付歷史的新企業被預期在其職工股票期權期限內開始支付股利,可使用歷史股利收益率(零)與大致可比的同類企業的股利收益率均值的平均數。
5.無風險利率
無風險利率,一般是指期權行權價格以該貨幣表示的、剩余期限等于被估價期權的預計期限(基于期權的剩余合同期限,并考慮預計提早行權的影響)的零息國債當前可獲得的內含收益率。如果沒有此類國債,或環境表明零息國債的內含收益率不能代表無風險利率,應使用適當的替代利率。同樣,在估計一份有效期與被估價期權的預計期限相等的其他期權的公允價值時,如果市場參與者們一般使用某種適當的替代利率而不是零息國債的內含收益率來確定無風險利率,則企業也應使用這個適當的替代利率。
6.資本結構的影響
通常情況下,交易期權是由第三方而不是企業簽發的,當這些股票期權行權時,簽發人將股份支付給期權持有者。這些股份是從現在的股東手中取得的。因此,交易期權的行權不會有稀釋效應。
如果股票期權是企業簽發的,在行權時需要增加已發行在外的股份數量(要么正式增發,要么使用先前回購的庫存股)。假定股份將按行權日的市場價格發行,這種現實或潛在的稀釋效應可能會降低股價,因此期權持有者行權時,無法獲得像行使其他類似但不稀釋股價的交易期權一樣多的利益。這一問題能否對企業授予股票期權的價值產生顯著影響,取決于各種因素,包括行權時增加的股份數量(相對于已發行在外的股份數量)。如果市場已預期企業將會授予期權,則可能已將潛在的稀釋效應體現在了授予日的股價中。企業應考慮所授予的股票期權未來行權的潛在稀釋效應,是否可能對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構成影響。企業可能修改期權定價模型,以將潛在稀釋效應納入考慮范圍。
對于具有再授予特征的股票期權,確定其公允價值是不應考慮其再授予特征,當發生再授予期權的后續授予時,應作為一項新授予的股份期權進行處理。再授予特征是指,只要期權持有人用企業的股份而不是現金來支付行權價格以行使原先授予的期權,就自動授予額外股份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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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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