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及其賬務處理
【小編"紀念"】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會計實務》中的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及其賬務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名片:資產減值損失(asset impairment loss;Assets Devaluation)是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 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范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及其賬務處理
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計算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后,如果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比如,固定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抵減了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金額,因此,在以后會計期間對該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應當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為基礎計提每期的折舊額。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資產報廢、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通過債務重組抵償債務等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二、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設置“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按照所確認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等科目。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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