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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五章所得稅的第三節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企業對所得稅的核算結果,除利潤表中列示的所得稅費用以外,在資產負債表中形成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規定列報
正文:所得稅的列報
企業對所得稅的核算結果,除利潤表中列示的所得稅費用以外,在資產負債表中形成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規定列報。其中,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同時還應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信息。
(一)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應當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以抵銷后的凈額列示:
1. 企業擁有以凈額結算的法定權利;
2. 意圖以凈額結算或取得資產、清償負債同時進行。
對于當期所得稅資產與當期所得稅負債以凈額列示,是指當企業實際交納的所得稅款大于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時,超過部分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中列示;當企業實際交納的所得稅稅款小于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應交所得稅時,差額部分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費”項目中列示。
(二)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應當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以抵銷后的凈額列示:
1. 企業擁有以凈額結算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的法定權利;
2.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是與同一稅收征管部門對同一納稅主體征收的所得稅相關或者是對不同的納稅主體相關,但在未來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轉回的期間內,涉及的納稅主體意圖以凈額結算當期所得稅資產和當期所得稅負債或是同時取得資產、清償負債。
一般情況下,在個別財務報表中,當期所得稅資產與當期所得稅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可以以抵銷后的凈額列示。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納入合并范圍的企業中,一方的當期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與另一方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不能予以抵銷,除非所涉及的企業具有以凈額結算的法定權利并且意圖以凈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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