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企業采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區分是否涉及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進行會計處理。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或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一) 不涉及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的債務重組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不涉及或有應付金額,則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 涉及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的債務重組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比如,債務重組協議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后一定期間內,其業績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虧為盈、擺脫財務困境等),應向債權人額外支付一定款項,當債務人承擔的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后的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方式
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已計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2. 債務人以現金、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計提壞賬準備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3.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債務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吹,以及已計提壞賬準備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4. 債務人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將債務轉為資本三種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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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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