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經濟法》恒考點講解及練習題:股份轉讓
2023年中級會計考試將于9月9日開考,考生們都已經開始備考了。為方便大家理解記憶,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恒考點【股份轉讓】的講解及相關習題,趕緊來看看吧!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一)股份轉讓地點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二)股份轉讓方式
1.記名股票的轉讓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三)特殊主體股份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轉讓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股東轉讓的限制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監、高轉讓的限制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上述轉讓比例的限制。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單項選擇題】
鄭某欲與他人投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但是不想自己的名字出現在股東名冊中,于是與其好友田某簽訂代持股協議,將田某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鄭某與田某發生矛盾,鄭某遂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將自己的名字記載于股東名冊。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鄭某的請求須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B.鄭某的請求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C.鄭某的請求須經公司其他股東一致同意
D.鄭某的請求無須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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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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