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經濟法》恒考點講解及練習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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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方式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不執行、不代表)
3.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4.有限合伙人表見代表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損益分配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有限合伙人忠實義務
1.自我交易(原則上允許)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從事相競爭的業務(原則上允許)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判斷題】
有限合伙人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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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錯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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