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經濟法》恒考點講解及練習題:抵押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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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2.抵押擔保的范圍(約定→法定)
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抵押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上述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動產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被確定的情形
依法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5.數個抵押權并存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6.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VS抵押權
(1)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斷題】
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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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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