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經濟法》恒考點講解及練習題:善意取得制度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科目的內容涉及的法條多,知識點碎,不好記憶。為方便大家理解記憶,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經濟法恒考點【善意取得制度】的講解及相關習題,趕緊來看看吧!
一、善意取得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無權處分
2.受讓時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3.善意(=不知道且無重大過失)
(1)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2)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4.合理的價格
“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5.交付/登記
轉讓人將民法典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三、遺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別要件
【提示】
拾得遺失物+無權處分,方有可能善意取得;單純的拾得遺失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遺失物被無權處分的,受讓人能否主張善意取得,除了須滿足前述有關善意取得的一般構成要件外,還應具備特別要件,即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民法典》第312條僅涉及有關遺失物善意取得的問題,未規定贓物等其他占有脫離物被無權處分是否發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單項選擇題】
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繼承一座古董玉雕,由甲保管。甲擅自將該玉雕以市場價出賣給丁并已交付,丁對該玉雕的共有權屬關系并不知情。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丁取得該玉雕的所有權,但須以乙和丙均追認為前提
B.無論乙和丙追認與否,丁均不能取得該玉雕的所有權
C.無論乙和丙追認與否,丁均可取得該玉雕的所有權
D.經乙和丙中一人追認,丁即可取得該玉雕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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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如果乙、丙不追認,則甲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但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合理對價并完成交付)依法取得該玉雕的所有權;(2)如果乙、丙追認,則甲的行為轉為有權處分,則丁基于交付取得該玉雕的所有權。因此,無論乙和丙追認與否,丁均可取得該玉雕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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