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案例1】
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400萬元;(2)甲、丙各以貨幣100萬元出資,首次出資均為50萬元,其余出資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乙以房屋作價出資200萬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內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xù)。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約繳付了首次出資。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將房屋產權依約轉移給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續(xù)出資義務。2011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紅利100萬元。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萬元紅利的分配發(fā)生爭執(zhí),此時丙尚未繳付剩余出資。經查,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僅為100萬元。因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紅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別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甲認為應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認為應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認為應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為100萬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萬元,對此,甲、乙、丙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2)對公司可分配的100萬元紅利,甲、乙、丙應按何種比例分配?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2】
【解釋】本題涉及的考點2016年教材已經刪除。
中國某企業(yè)與外國某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擬共同投資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雙方擬訂的合營企業(yè)協議中部分條款如下:(1)合營企業(yè)投資總額為9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400萬美元。其中,中方出資260萬美元,外方出資140萬美元;(2)合營企業(yè)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由中方擔任;(3)合營企業(yè)的總經理由外方擔任。
要求: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指出合營企業(yè)協議中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3】
甲企業(yè)與乙銀行簽訂一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企業(yè)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項。張某在借款合同保證人一欄簽字。甲企業(yè)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一并抵押給乙銀行,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當事人之間未約定擔保權實現的順序。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企業(yè)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無力清償到期借款。乙銀行經調查發(fā)現:(1)甲企業(yè)可供償債的財產不足100萬元;(2)在借款期間,甲企業(yè)將一臺生產設備以市價40萬元出賣給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業(yè)另有一臺生產設備,價值50萬元,因操作失誤而嚴重受損,1個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業(yè)未交付10萬元維修費,該生產設備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況后,乙銀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張某承擔保證責任。張某主張:借款債權既有保證擔保,又有甲企業(yè)的抵押擔保,乙銀行應先實現抵押權。同日,乙銀行分別向丙公司與丁公司主張,就丙公司所購買的生產設備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產設備實現抵押權。丁公司則認為自己有權優(yōu)先實現留置權。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提出乙銀行應先實現抵押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銀行是否有權向丙公司就其購買的生產設備主張抵押權?簡要說明理由。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權優(yōu)先實現留置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解釋】本題根據2016年教材進行了修改。
甲木業(yè)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實木地板的生產、銷售,同時從事木制工藝品、筷子等的生產經營。
(一)相關資料
2012年8月,甲公司發(fā)生下列業(yè)務:
(1)購進油漆、修理零備件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50萬元、稅額8.5萬元。
(2)購入原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200萬元、稅額26萬元。
(3)將橡木加工成A型實木地板,本月銷售取得含稅銷售額81.9萬元,將部分橡木做成工藝品進行銷售,取得含稅銷售額52.65萬元。
(4)銷售自產B型實木地板4.5萬平方米,不含稅銷售額為每平方米28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另外收取包裝費11.7萬元,開具普通發(fā)票。
(5)將自產C型實木地板0.1萬平方米用于本公司職工食堂裝修,成本為5.43萬元,C型實木地板沒有同類銷售價格;將自產的D型實木地板0.2萬平方米無償提供給某房地產公司,用于裝修該房地產公司的樣板間供客戶參觀,D型實木地板的成本為18萬元,市場銷售價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稅額)。
已知:實木地板消費稅稅率和成本利潤率均為5%;相關發(fā)票已經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二)甲公司財務人員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情況:
(1)當期進項稅額=8.5+26=34.5(萬元)
(2)當期銷項稅額=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涉及計算的,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計算單位:萬元):
(1)甲公司財務人員在申報納稅時存在哪些不合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計算甲公司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責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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