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計算分析題
1.【答案】
(1)2015年8月1日
借:固定資產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
貸:應付賬款 1170
(2)應該確認預計負債。
理由:甲公司法律顧問認為敗訴的可能性為70%,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預計支付訴訟費5萬元,逾期利息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且這個區間內每個金額發生的可能性相同,說明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應當確認預計負債=5+(20+30)/2=30(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25
管理費用 5
貸:預計負債 30
(3)2015年5月8日:
借:預計負債 30
營業外支出 25
貸:其他應付款 55
2015年5月16日支付款項時:
借:其他應付款 55
應付賬款 1170
貸:銀行存款 1225
2.【答案】
(1)甲公司201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070-200/10(稅法上無形資產攤銷金額)-50(國債免稅利息收入)+100(補提的壞賬準備)=10100(萬元);
甲公司2014年度應交所得稅=10100×15%=1515(萬元)。
(2)
①資料一:
該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不確定,且2014年年末未發現減值,未計提減值準備,所以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00萬元,稅法上按照10年進行攤銷,因而計稅基礎=200-200/10=18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0-180=20(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0×25%=5(萬元)。
②資料二:
該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等,均為10000萬元,不產生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③資料三:
該應收賬款賬面價值=10000-200-100=9700(萬元),由于稅法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所以計稅基礎為100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10000-9700)×25%=75(萬元)。
④ “遞延所得稅資產”項目期末余額=(10000-9700)×25%=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項目期末余額=20×25%=5(萬元)。
(3)本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20×25%=5(萬元),本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75-30=45(萬元);
發生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本期確認的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5-45=-40(萬元);
所得稅費用本期發生額=1515-40=1475(萬元)。
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1475
遞延所得稅資產 4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15
遞延所得稅負債 5
五、綜合題
1.【答案】
(1)甲公司取得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理由:甲公司取得乙公司30%的股權,能夠對乙公司施加重大影響,所以采用權益法核算。
取得股權投資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4500
貸:股本 1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3500
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16000+[480-(500-100)]=16080(萬元),
甲公司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16080×30%=4824(萬元),大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應當進行調整。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4824-4500=324(萬元)。
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324
貸:營業外收入 324
(2)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6000-(480/4-500/5)-(1200-900)×50%]×30%=1749(萬元),
應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200×30%=60(萬元)。
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749
貸:投資收益 1749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綜合收益 60
貸:其他綜合收益 60
(3)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對營業利潤的影響額=5600+1400-(4500+324+1749+60)+60=427(萬元)。
處置分錄:
借:銀行存款 56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4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4824
——損益調整 1749
——其他綜合收益 60
投資收益 367
借:其他綜合收益 60
貸:投資收益 60
(4)
6月30日
借:其他綜合收益 1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
12月31日
借:資產減值損失 600
貸:其他綜合收益 1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500
(5)
1月8日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78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
——減值準備 500
投資收益 2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400
2.【答案】
(1)
①甲公司的相關處理不正確,理由:該交易屬于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商品,所以甲公司應在收到商品代銷清單時按銷售數量確認收入。
②該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調整分錄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收入 36
貸:應收賬款 36
借:發出商品 3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成本 3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6×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1.5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05[(36-30-1.5)×90%]
盈余公積 0.4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5(36-30-1.5)
(2)
①甲公司相關處理不正確,理由:甲公司應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該項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所以應確認的收入=500×10%=50(萬元),應確認的成本=(50+350)×10%=40(萬元)。
②該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調整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1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收入 10
借:勞務成本 1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成本 1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5(20×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貸:盈余公積 1.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3.5
(3)
①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理由:該項對綜合性項目的政府補助由于難以區分與資產相關和與收益相關的部分,所以整體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處理,在取得時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后在項目期內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另外,政府補助屬于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需要將這部分收入進行調減,不需要繳納所得稅,題目中是按照2014年利潤總額6000萬元為基礎計算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未將政府補助的不征稅收入扣除,所以需要將原政府補助計入的收入600萬元對應的應交所得稅進行調減。
②該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調整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外收入 450
貸:遞延收益 450(600-600/24×6)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0(60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150
借:盈余公積 3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7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
責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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