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案例1】
【解釋】本題所涉第1小題2015年教材已刪除。
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400萬元;(2)甲、丙各以貨幣100萬元出資,首次出資均為50萬元,其余出資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乙以房屋作價出資200萬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內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約繳付了首次出資。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將房屋產權依約轉移給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續出資義務。2011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紅利100萬元。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萬元紅利的分配發生爭執,此時丙尚未繳付剩余出資。經查,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僅為100萬元。因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紅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別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甲認為應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認為應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認為應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章程中約定的首次出資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為100萬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萬元,對此,甲、乙、丙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3)對公司可分配的100萬元紅利,甲、乙、丙應按何種比例分配?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公司章程約定的首次出資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期出資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在本題中,僅甲、丙二人的首期貨幣出資總額即達100萬元,已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本小題涉及的考點2015年教材已經刪除)
(2)乙應補足出資,甲、丙承擔連帶責任。
【解析】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甲、乙、丙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2﹕2﹕1)分配紅利。根據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案例2】
【解釋】本題根據2015年教材進行了刪減。
中國某企業與外國某企業在中國境內擬共同投資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雙方擬訂的合營企業協議中部分條款如下:(1)合營企業投資總額為9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400萬美元。其中,中方出資260萬美元,外方出資140萬美元;(2)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由中方擔任;(3)合營企業的總經理由外方擔任。
要求: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合營企業協議中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在本題中,合營企業擬定投資總額為9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為450萬美元。
(2)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由中方擔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案例3】
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一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項。張某在借款合同保證人一欄簽字。甲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一并抵押給乙銀行,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當事人之間未約定擔保權實現的順序。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企業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無力清償到期借款。乙銀行經調查發現:(1)甲企業可供償債的財產不足100萬元;(2)在借款期間,甲企業將一臺生產設備以市價40萬元出賣給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業另有一臺生產設備,價值50萬元,因操作失誤而嚴重受損,1個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業未交付10萬元維修費,該生產設備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況后,乙銀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張某承擔保證責任。張某主張:借款債權既有保證擔保,又有甲企業的抵押擔保,乙銀行應先實現抵押權。同日,乙銀行分別向丙公司與丁公司主張,就丙公司所購買的生產設備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產設備實現抵押權。丁公司則認為自己有權優先實現留置權。
要求:
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提出乙銀行應先實現抵押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銀行是否有權向丙公司就其購買的生產設備主張抵押權?簡要說明理由。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權優先實現留置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張某提出乙銀行應先實現抵押權的主張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2)乙銀行無權向丙公司就其購買的生產設備主張抵押權。根據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但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3)丁公司的主張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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