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總論章節無從下手?郭守杰老師全面剖析重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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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師預習階段的備考,注定在不平凡中度過!“宅其身、抱道行”,希望各位考生都能以積極的態度、嶄新的面貌迎接各項挑戰!為了助力大家備考,郭老師為考生們帶來了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的第三場直播課程,讓我們一起回顧開篇章節——總論部分的核心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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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包括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中第一章主要講的是經濟仲裁,具體包含五部分的核心內容:
1.仲裁的基本原則;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3.仲裁協議;4.仲裁程序;5.仲裁裁決。
以上經濟仲裁考點在各個批次的中級會計考試中,至少會涉及1-2個小題目,考生們需要高度重視。
這個考點的重要程度在2星到3星之間,考生們必須清楚以下4個原則。
提示:本原則四個方面經常會以判斷題的形式考核大家,考生需全面把控。
提示:這個規定考生們必須清楚,考試會以判斷題的形式考核大家。
這個考點的重要程度在3星到4星之間,這是考生們必須掌握的考點,學習時要注意三個層次,具體內容一起來看!【視頻回顧>>】
(1)合同糾紛;(2)其他財產糾紛。
【解釋】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屬于財產性糾紛,不能提請仲裁;2.行政爭議(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不能提請仲裁。
【解釋】(1)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專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專適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這個考點的重要程度在3星到4星之間,主要涉及五部分的內容。
提示:這里的“應當”指的是“仲裁協議必須具有哪些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考生們注意,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必須包括仲裁員嗎?是不需要的。
這部分內容經常會在單選題、綜合題(與合同法律制度相結合)中出現,大家學習時注意4個字:“首次開庭”。考生們要掌握在首次開庭之前,如果當事人提交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沒有提交人民法院又該如何處理。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有四種情況仲裁協議無效,經常以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的形式考核大家,考生需全面把控。
(1)雙方都可以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討要說法;但必須是在首次開庭之前請求。
(2)如果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民間組織)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國家機關,有強制執行能力)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在什么情況下,必須回避?這個問題經常以多選題的形式考核大家,考生一定要予以重視。學習時理解為主,從實際出發,只要有可能影響公正、公平的,都需要回避。
仲裁應當開庭,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關鍵點在于是否有“特別協議”。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這個考點的重要程度同樣在3星到4星之間,主要涉及四部分的內容。
仲裁裁決的作出有一個嚴格的先后順序:“多數仲裁員意見”——“首席仲裁員意見”。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考判斷題時,大家需要注意。)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關鍵點: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
本單元的內容同樣至關重要,主要涉及五部分的核心內容:
1.地域管轄(注意:找哪個地方的人民法院);
2.第一審程序(關注:什么情況下是簡易程序);
3.第二審程序(也叫:上訴程序);
4.審判監督程序(也叫:再審程序);
5.執行程序。
這個考點的重要程度是3星或者8星,這是考生無論如何都必須要掌握的考點。
【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這部分內容經常以多選題的形式考核,記憶的關鍵點:“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支付地的人民法院”、“事故發生地;最先到達地;最先降落地的人民法院”、“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海事法院”。
【解釋】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只有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可以協議管轄。【視頻回顧>>】
因為民事訴訟分為一審、二審,所以相關內容也分為兩部分講解。第一審程序主要包含四個考點,詳細內容一起看。【視頻回顧>>】
【解釋】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提交書面起訴狀,也可以口頭形式。但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口頭上訴不行)
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生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上訴期限需要區分兩種情況,(關鍵記憶點:送達之日起;10天;15天)考試容易出單選題。
提示:這部分內容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新版輔導教材可能會按照最新規則編寫,現階段了解即可。
審判監督程序也叫再審程序,可以考判斷題,也可以考多選題,考生要重點掌握。
(1)本院院長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3)當事人提出
【解釋】再審和二審的主要區別:(1)二審是基于上訴程序而產生的,此時原判決書還沒有生效;而再審是基于審判監督程序而產生的,此時判決已經生效;(2)申請主體不同:二審程序的申請人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而再審程序中,提出再審的主體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程序的話,如果判決生效之后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對方當事人會找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注意這部分內容會以判斷題、單選題的形式考核。
【解釋】2年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本單元的相關內容就不再展開說明了,后續會在基礎班課程中詳細講解,主要涉及的重要考點如下,考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
1.訴訟時效的概念;2.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3.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5.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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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來自郭守杰老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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