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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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知識點】
1.年會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臨時股東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1)董事人數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會議通知
(1)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份的公司,應當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
(2)股東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臨時提案權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會審議;但臨時提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不屬于股東會職權范圍的除外。
(3)公司不得提高提出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
6.決議方式
(1)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7.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或者蓋章。
相關鏈接2:
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相關鏈接3:
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8.累積投票制
股東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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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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