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移——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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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移
【知識點】
1.對內轉讓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021年綜合題、2022年簡答題)
2.對外轉讓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2021年簡答題、2024年簡答題)
(2)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資格的繼承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2022年簡答題)
4.強制移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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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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